第009章 隐形杀手(3/4)
一、一审判决对上诉人李保全抢劫罪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击打或者强制行为。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击打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上诉人李保全在案发当天与被害人魏凤见面的初衷是希望通过威胁的方式迫使魏天明搬离居住地,为顺利拆迁创造条件,其本意并非是为抢夺财物。根据其供述及公安机关查明,没有证据证明李保全曾胁迫被害人交出财物。
2.检察院提出,上诉人李保全抢夺的是价值百万的孔雀石原石,并提供了由师范大学地理系副院长孔某出具的鉴定报告。
经查明,孔某出具的鉴定报告为虚假报告,魏天明提供的孔雀石原石为人造石,价值仅几百块(以上详见附件证据001号,孔某出具的证词)。对此,上诉人李保全早已知晓,并在归案后做出了相应供述(以上详见公安机关侦查报告,当事人供述部分第2页)。李保全认定孔雀石原石并不值钱,不存在抢夺动机。
3.公诉人称上诉人李保全抢夺了孔雀石原石,但始终未能找到孔雀石原石的下落,认定上诉人出售了原石,但对此部分并无明确调查。
综上可以看出,一审在上诉人李保全抢劫案上仅凭被害人家属称孔雀石原石丢失就认定李保全犯有抢劫罪,证据并不充分,上诉人李保全不应被追究相应责任。
二、一审判决对李保全故意杀人罪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被害人魏凤的尸检报告存疑,公诉方未给出明确解释。
(1)被害人魏凤死因存疑
公安机关提供的法医尸检报告证实,被害人颈部有明显勒痕,符合机械性窒息致死。同时指明,被害人魏凤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无法排除其因心脏病突发死亡。即无法排除被害人魏凤的死与上诉人李保全对她的恐吓无直接关系。
(2)被害人魏凤身上伤口存疑
公安机关提供的法医尸检报告证实,被害人前胸有大面积抓伤,证实为死者自己造成。尸检报告并没有说明死者为什么会抓挠自己的前胸,即无法排除被害人魏凤是因心脏病发作造成了上述伤痕,与上诉人李保全并无直接关系。
(3)认定李保全故意杀人罪的证据缺失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李保全犯故意杀人罪,主要依据为李保全的鞋带花纹与被害人魏凤脖颈处的勒痕吻合;上诉人李保全当天掳走魏凤的监控视频;被害人魏凤指甲内残留有上诉人李保全的皮肤残屑。
但,一审法院认定的作案工具极为常见,且在该作案工具上未能查到被害人魏凤的痕迹,一审法院认定的作案工具并不具备较强的排他性。
上诉人李保全承认当天掳走了魏凤,但他供述魏凤中途溜走,两人曾发生过打斗,魏凤抓伤了上诉人李保全的手。
我们应注意到,上诉人李保全被捕时,相应的伤痕只有一处,若在李保全杀人过程中造成,魏凤应激烈反抗,所留伤痕不应只有一处。且公安机关至今未能查明上诉人李保全是在何处杀害了魏凤。
可见,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李保全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并未查清,现有证据只能证明二人有过接触,而不能证明上诉人李保全杀人,不应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我抓了抓头,看着写到一半的刑事上诉书,有些泄气。
到目前为止,除了那个副院长提供的证词可以证明李保全不具备抢劫的作案动机外,其他的部分完全是我在强词夺理。
这个案子确实有些地方事实未能查清,但就整体来说,并不影响法院依据现有证据做出合理推测,并认定某些事实。
想了想,我抓过键盘,重新修改道:
……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量刑过重,故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2007)S中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对上诉人的判决,在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
一、一审判决对上诉人李保全抢劫罪的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
假设,上诉人李保全确曾杀害被害人魏凤,根据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如果出于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而伤害或者杀死被害人后,又乘机拿走财物的,不能以抢劫罪一罪论处。因为行为人实施的伤害或杀人不是作为劫取钱财的直接手段,而是为了报复或者出于其他个人目的而实施暴力行为的。非法占有钱财的意图是在伤害或杀人之后产生的,所以构成两个罪名,即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
我们已知李保全找上魏凤的主观意愿并非为抢劫,一审法院在审理中认定李保全犯有抢劫罪,适用法律不当,且仅凭被害人家属宣称孔雀石丢失,并未查明孔雀石下落就认定此罪,事实不清。上诉人李保全不应被追究抢劫罪,而应认定无罪或盗窃罪。
二、一审判决对李保全故意杀人罪的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量刑过重。
……
可见,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李保全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并未查清,现有证据只能证明二人有过接触,而不能证明上诉人李保全杀人,不应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4)上诉人李保全承认,当天曾对被害人魏凤进行骚扰和威胁。我们无法排除是否因这个骚扰和威胁导致被害人魏凤心脏病突发进而死亡。但就此认定上诉人李保全犯有故意杀人罪,适用法律显然并不合适。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以被害人死亡为客观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本罪又以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为主观要件。本案中,上诉人李保全不存在杀人动机,其本意为威胁,并不认为这个威胁会造成被害人魏凤的死亡,应适用“过失致人死亡”的法律条款。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李保全犯故意杀人罪适用法律不当,量刑过重。
“老简,跟我走一趟。”老罗冒冒失失地闯进了我的办公室,一把拉起了我。
“去哪儿?”我靠在椅子里,仰头看着他,“上诉书我还没写好呢。我觉得咱们应该换个思路,把无罪辩护改成减罪辩护吧,这个容易点。魏凤有心脏病,我们可以说她的死是个意外,李保全算是过失致人死亡,至于抢劫,那个咱们可以花点力气做无罪辩护。”
“先别管这个,静来电话,让我们务必过去一趟。”老罗从衣架上拿过我的外套,丢给我,“特意交代了,听完她的意见之后再写上诉书。”
“这丫头,有什么话就不能在电话里说,就知道打哑谜。”我穿好外套,和老罗下了楼,走到了不远处的公安厅。
门卫戒备地看着我们,反复查看着我们的证件,又打了几个电话,才不情愿地放我们进去。直到我们走进大楼,那个门卫才收回了紧盯着我们的目光。张静并没有在办公室,肖处长告诉我们,那丫头把自己关进实验室一整天了。
“要不是看在你们帮了我大忙,我非抽你们一顿不可。”前段日子,在我们的努力下,肖处长的得力干将谭琼辉无罪释放,虽然前途黯淡,现在只能回到省厅当一个小科员,但至少免除了牢狱之灾,还能保住这份公职。肖处长对我们的态度也好了不少,但抱怨几句总是少不了的:“你说说,这叫什么事?再怎么说,那丫头也是我们省厅的人,整天花着我们的经费干着你们的活,像话吗?”
“以权谋私,确实不应该,我这就跟她好好说说。”老罗严肃地说道。
“哎,那倒不用。现在不都讲开源节流嘛。”肖处长不怀好意地看着我们,“上边现在也默许我们可以接一些外边的工作,只要不违反法律,不影响正常工作,回头你们把账付了就行。以后有这活儿,你们可得想着我们点。快去吧,让那丫头等急了,连我她都敢骂。”
不等我们说话,肖处长就把我们推出了办公室。
实验室里,张静正在摆弄一套奇怪的设备。她拿着一根黄红色的金属棒,一头放在酒精灯上灼烧着,金属棒慢慢变成了黑色,她迅速地把金属棒变黑的一头放进了一个烧杯里,烧杯里透明的液体响了一声,一股刺鼻的酒味弥漫了办公室。在排风机的帮助下,又瞬间消散,金属棒一下子又变回了黄红色。
“看明白了?”张静抬头,微笑地看着我们。
“太神奇了,这什么魔术?”老罗夸张地问。
“魔术?”张静愣了一下,没好气地说道,“化学魔术,咱们上学的时候都做过。哦,你没做过,你那智商做不了这个。”
“氧化还原?”我迅速反应过来,拿过那根金属棒看了看,“是铜啊。那烧杯里的是酒精?”
“对。”张静点头,理了理头发。
“你叫我们过来,就为了看这个?”老罗不解,“这和案子有什么关系?”
“关系大了。”张静笑了一下,“说不定这个发现能帮我们找到真正的凶手。还记得我带回来的那半瓶白酒吧?”
“你的意思是,那里面的红色颗粒,是铜粉?”我恍然大悟,又眉头紧锁,“哪儿来的铜粉?”
“加热后的氧化铜颗粒遇到酒精就会还原出铜来。”张静一边翻着卷宗,一边说,“那屋子里之前飘浮过大量的氧化铜颗粒。这里,”她指了指卷宗,“法医在魏凤的呼吸道里发现过不明的颗粒,经过鉴定,就是氧化铜颗粒。
“魏凤有先天性心脏病,这一点我们已经知道了。”张静冷笑了一声,“大量吸入氧化铜颗粒就会诱发心脏病,而心脏病发作会瞬间导致人呼吸衰竭。这样的死亡征象和窒息死亡的征象非常相似,稍不注意,或者受到点误导就很容易弄混。”
“是不是就意味着,魏凤死亡的第一现场其实是在房间里?而在她死后,有人伪造了机械性窒息的死亡征象?”我微微皱眉,“谁会这么做?氧化铜颗粒又是从什么地方来的?”
“小明哥,你知道人造孔雀石的成分吗?”张静喝了一口水,看着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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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雀石是一种含铜的碳酸盐矿物,产于铜的硫化物矿床氧化带,常与其他含铜矿物共生。由于颜色酷似孔雀羽毛上斑点的绿色而得名,中国古代也称之为“绿青”“石绿”或“青琅玕”,自古便被认为是一种吉物,价值高昂。
碱式碳酸铜[Cu2(OH)2CO3]就是孔雀石的主要成分,人造孔雀石也多以这种成分为主进行合成。
碱式碳酸铜一旦加热就会分解出氧化铜颗粒。
“这些,是在炉子里找到的东西。”张静拿过一支试管,从炉灰里夹起几块残渣,放了进去,又滴入了几滴酒精,用夹子夹着,把试管放到了酒精灯上。
就在我们眼前,那块残渣慢慢变成了红色。
“也是氧化铜?”我一怔,“你的意思是,那块假的孔雀石其实并没有被抢走,而是就在这里?”
“这是最合理的解释,不是吗?”张静放下试管,熄灭了酒精灯,“魏天明发现假孔雀石已经不能帮他带来高额利润,留着也没什么用,就顺手扔进了炉子里。孔雀石遇热分解出了氧化铜颗粒,魏凤不小心吸入了这些颗粒,导致心脏病突发,无法呼吸让她抓破了自己的前胸,就那么死了。”
“为什么?”老罗阴沉着脸,“魏凤都已经死了,魏天明为什么还要来这么一手?”
“这你就得弄明白魏天明想要的是什么。”张静哼了一声,“那个老头子,为了补偿款,都能伪造鉴定书,用用孙女的尸体,也没什么奇怪的。”
“我还是不敢相信。”老罗摇头。
人们常说,生活比小说还要精彩,那是因为每一个作者,纵使洞悉了千般罪恶,却始终怀有一颗良善之心,总不愿相信一个人可以恶到如此程度。
但活生生的人,在面对诱惑的时候,却并没有作者们幻想的那么高尚。
老罗再怎么不肯相信,然而事实就是那么残忍。面对我们提出的证据和质疑,魏天明没有反驳。
“我就是想给孙子留一套房子,没想到却害死了孙女。”魏天明颤巍巍地走到魏凤的遗像前,换上一炷香,叹了口气。
“小凤的弟弟叫小龙,两个人就差了二十分钟。打小,小龙那孩子就调皮,不爱学习,小凤就懂事得多,学习也好。”魏天明干枯的手在魏凤的脸上慢慢摩挲着,“有啥用啊,你学习再好,将来也是嫁出去,给别人生孩子,老魏家,不还是得靠小龙延续香火?”
“所以,你宁可让你孙女跟着你,帮你给你孙子赚套房子?”张静冷笑,“孙子是你的血肉,孙女就不是了?我要是你,就好好培养培养孙女,至少,她知道陪着你,照顾你。”
“养女孩儿不就是给家里赚钱的吗?活着赚聘礼,死了,也不能浪费吧?”魏天明一皱眉,“我培养她?培养到最后,还不是给别人家养?她会给我们老魏家生孩子吗?小龙再怎么不是东西,他将来也是我们老魏家的一家之主!”
“跟你是没有什么道理可讲了。”张静无奈地摇头,从包里找出了一张文件,递到了魏天明的面前,“魏天明,现在你因涉嫌诈骗罪,侮辱尸体罪,检察院已经批准了对你的逮捕,请你配合我们的调查。”
L省S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7)S中刑一重字第0005号
公诉机关L省S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保全,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捕前住L省S市。因本案于2007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S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简明,系S市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罗杰,系S市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L省S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保全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于2007年1月23日以S检刑诉(2007)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7年4月5日作出(2007)S中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李保全提出上诉,L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L省S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敏、王鸿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保全及其辩护人简明、罗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经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保全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的客观方面,如犯罪行为、手段、工具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本案尚存在一些无法排除的矛盾和疑点。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保全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能成立。
根据现有证据,被害人死亡后果无法认定系李保全所为,被害人祖父魏天明有重大作案嫌疑,公诉人可另案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7)S中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李保全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L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李丽梅
审判员李欣
审判员赵济伟
二〇〇七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潘妍
五一长假刚过,迟来的无罪判决书就送到了律所。